邢晔律师,2009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学士学位,曾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实习,做过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节目特约律师,淄博电视台某栏目法律顾问,入驻过建行和中行的律师库。当点击... 详细>>
律师姓名:邢晔律师
手机号码:18953371691
邮箱地址:850985224@qq.com
执业证号:13703201510162155
执业律所: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火炬广场E座1601
一、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辩护人的人员: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员: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是可以成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的。但是,实践中,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这是因为律师更清楚要如何进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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